2020年3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15日起施行。条例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要求、政府职责、管理体制、公民和组织义务、专门机关工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进行规定,为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1.立法背景 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做好防范间谍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反间谍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党中央和篮球比分直播总书记高度重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相继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也就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出台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把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对于全面提高新形势下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对外交流合作频繁,高等院校、军工单位等重点单位数量众多,防范间谍任务十分繁重。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还存在着防范不到位、应对不及时等问题。从立法层面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是我省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防范间谍各项工作,取得很大成效,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迫切需要加以总结提升,上升为法规规范。 2.条例规定了政府及专门机关的职责。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从三个方面规定了政府及专门机关的职责:一是构建全方位工作格局,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务、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会商、联合督查。结合我省海岸线长、海洋渔业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多的特点,条例规定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海洋渔业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涉嫌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二是细化专门部门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要点。条例规定本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专条分项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职责。同时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应当加强对网络涉及反间谍安全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强化多部门协作联动,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针对不少群众防范间谍意识不强,对反奸防谍知识缺乏了解的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等事项,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规定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媒体集中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3.条例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义务,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国家安全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一方面,条例专条分项对公民和组织义务进行规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同时,根据我省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聚焦重点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规定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驻外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等单位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落实一般组织的安全防范责任,还要履行“建立本单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按照规定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对重点单位中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加大安全防范力度,进一步要求其“建立周边环境安全巡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要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还应当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目的,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同时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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