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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8 17:56来源:人大办浏览次数:

《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825日经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篮球比分直播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523-86886575? 86839561(传真)

电子邮箱:tzrdfgw@126.com

??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6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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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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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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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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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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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管理,保护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快速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辅路,是指集散城市快速路交通,设置于城市快速路两侧或一侧(高架路时设于高架路下地面层),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城市快速路辅路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公路和城市道路。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规划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养护设施、监控设施、绿化及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快速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规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道路质量维护、桥梁养护、隧道养护、路政管理、应急保畅及职责范围内涉路施工活动手续办理等工作;牵头开展《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的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城市快速路路网体系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快速路建设;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已建成的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路网规划、建设要素保障和相关方案审查;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绿化养护、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桥梁、隧道的全断面保洁,桥梁防撞墙、护栏、声屏障、隔离栅清洗,抛洒滴漏和遗落物清除,交通事故现场清扫等工作;按本条例第四条有关职能,针对城市快速路运行发现问题开展数字化城管考核,交办、督办问题整改。

城市快速路辅路的管养工作,按照公路或城市道路的管理职责分工,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分别履行到位。城市快速路辅路的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维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进一步划分雨、污水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为城市快速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遇有需联动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召开城市快速路管理联席会议,会商解决有关事项。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指定本行政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快速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

第五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限届满,按照合同移交后,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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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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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快速路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高效便民原则,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七 城市快速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养需要,配套建设养护工区、应急处置基地、应急救援等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市快速路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快速路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说明。城市快速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说明对城市快速路实施特殊养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快速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在已建成城市快速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条,按照各部门行业规范移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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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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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应当实现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养护、维修。养护、维修单位由本条例规定履行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确定,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装备、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单位和涉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管理;

(二)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三)移动作业时,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过往车辆应当对作业车辆和人员注意避让。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快速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共同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畅通。养护、维修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处置机械和人员、存储应急物资,确保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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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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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快速路规划用途。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城市快速路或者限制车辆、行人在辅路通行。不得擅自拆除已封闭的城市快速路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城市快速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快速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城市快速路附属设施;

(三)将城市快速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损坏、污染城市快速路或者影响城市快速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快速路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涉路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用地或者使城市快速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城市快速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利用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跨越城市快速路的设施悬挂非交通标志。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涉路许可时,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急方案、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以及保障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改变原交通组织方式的,应当提供交通组织方案;须修建临时道路的,还应当提供临时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

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埋设在城市快速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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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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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行人及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

(三)中、重型货车;

(四)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三轮汽车;

(五)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

(六)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七)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其他从事城市快速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行,但不得使用前款第(一)、(二)、(四)项禁止通行的车辆。

第十九条 车辆在城市快速路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倒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禁止在主线以及匝道逆向行驶;

(三)禁止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禁止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五)禁止任意变换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换两条以上车道;

(六)禁止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七)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停车检修的,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城市快速路至辅路进行检修,确实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遇雨、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车辆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

已进入城市快速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城市快速路。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快速救援清障联动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城市快速路正常通行。

在城市快速路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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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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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损坏、占用、利用城市快速路等行为的涉路施工活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城市快速路赔偿或者补偿收费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单位和涉路施工作业单位固定作业过程中,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利用城市快速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快速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城市快速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车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城市快速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九 负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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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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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本条例自 ?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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