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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6 18:42来源:人大办浏览次数:

《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已于2024625日经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82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篮球比分直播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523-86886575? 8683956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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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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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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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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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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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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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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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行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等(以下统称托育服务组织)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本条例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收费合理,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托育服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本市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主,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本市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通过入户指导、组织公益活动和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及联合托育服务组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丰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内容和形式,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第六条??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个体差异,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措施、途径和方式,帮助家庭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婴幼儿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鼓励具有教育、保育、卫生保健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是托育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的业务指导。

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育儿理念,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对在托育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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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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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服务组织和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

城镇托育服务组织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提供托育服务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每个县级市(区)设置一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普惠托育服务组织(含幼儿园托班、普惠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加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一)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已建成居住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能满足本区域内婴幼儿入托需求的,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三)支持利用各类存量房屋和设施发展托育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闲置公有用房在满足安全等条件下可以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有特殊需要的婴幼儿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托育资源,保障婴幼儿特殊需求托育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社区托育点的规划使用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设置社区托育点提供临时照护服务。社区托育点可以单独设置,或者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

第十七条 ?托育服务组织场所选址、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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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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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组织的建设和运营,推动托育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办法。

有条件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经济困难婴幼儿家庭入托费用等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婴幼儿家庭入托需求。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取。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支持托育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合作,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组织,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育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组织开展签约服务。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管理和评价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联合托育服务组织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托育服务人才。

支持托育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第二十四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研发托育服务责任保险。鼓励托育服务组织购买托育服务责任保险。

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托育服务组织提供低息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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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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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组织的,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数据部门按照职责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服务组织,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托育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服务组织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同步将托育服务组织登记的相关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六条??托育服务组织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登记备案、人员资质、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保育和照护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婴幼儿,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婴幼儿身心发展。

第二十九条??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合理安排婴幼儿在托期间的生活,科学安排营养膳食、体格锻炼,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健康检查和清洁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婴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托育服务组织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婴幼儿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托育服务组织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四)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传染性疾病的;

(五)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托育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托育服务组织收托、保育、安全、人员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服务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托育服务组织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幼儿园终止托育服务的,还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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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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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托育服务组织及其在托婴幼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在办理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托育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实施歧视、侮辱、虐待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及个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托育服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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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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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4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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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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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4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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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已于20246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起草了《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数逐年下降,南京邮电大学课题组对我市1398名育龄妇女调查研究发现,影响我市妇女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负担太重工作忙,没有时间、精力带孩子。加快发展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是落实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有力举措,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群众养育负担,从而对提振生育率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总体来看,我市托育服务工作进展顺利,整体运行良好。但是仍然存在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不强、部分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与群众期盼的放心托育、方便可及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行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

《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后,市政府成立了以刘霞副市长、臧大存副主任为双组长的起草工作专班,由市卫健委具体负责,在市人大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0243—4月,工作专班先后赴武汉市、南通市、扬州市以及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在充分调研和学习省内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托育服务存在的问题及需求,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在此期间,刘霞副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带队深入调研,明确提出立法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合实际。

(二)征求意见及审查情况

市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41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514日,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66日,邀请省卫生健康委、泰州学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等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14条,通过分析论证采纳87条,其余27条意见就未采纳原因进行了解释和回应。市司法局会同我委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情况,围绕托育设施规划建设、支持保障托育服务行业、规范托育服务行为等内容,先后进行了多轮审查修改,并于613日审查结束。618日,《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是针对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的业务指导,从制度层面理顺了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的管理。

二是聚焦社会兴办托育服务组织的现状,有效化解准入门槛低、备案门槛高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时同步将相关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便于主管部门靠前指导服务。

三是围绕加大对托育服务组织的支持与保障力度,《条例(草案)》明确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优化政策措施,积极采取财政补贴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组织的建设和运营。

以上《条例(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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