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泰州舰”主要负责人; 六、省驻泰新闻单位负责人; 七、出席政协市六届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八、其他因工作需要必须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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