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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17 来源:人大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确定工作,增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的缓急、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确定立法项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适应的原则,优先安排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项目;

(二)法制统一的原则,优先安排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项目;

(三)立法为民的原则,优先安排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四)立足本市实际的原则,优先安排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明确建议受理的机关、受理的时限。

第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先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先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

第六条 立法建议项目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项目建议人应当将该项目的立项建议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立项建议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

(二)法规草稿文本或者法规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法规实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参加立项论证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确定立法规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前组织召开,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

第八条 立项论证应当对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为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五)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 召开立项论证会时,项目建议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项论证会情况制作论证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论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建议等;

(三)论证会形成的意见。

论证会报告应当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篮球比分直播,作为篮球比分直播确定立法规划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参考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议项目方可列入立法规划:

(一)立法事项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而又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所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

(三)所涉及的管理体制矛盾能够解决;

(四)立法目的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能够有效施行,法规的实施成本能够被社会所承受;

(五)已启动调研、起草工作,且法规草稿已基本成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议项目不列入立法规划:

(一)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可以通过道德、行政等手段调整,不需要或者不宜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的;

(二)属于单一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单纯调整政府部门内部关系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属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由政府自行可以解决的;

(四)相关问题国家已经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能基本满足地方需要,或者国家正在制定或者近期即将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施行不满两年且无特殊情况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项目归并吸纳予以解决的;

(七)拟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内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八)所涉及的管理体制不顺,或者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难以明确,很可能导致法规制定后难以有效实施的;

(九)拟规定的主要内容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存在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不够充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从立法规划项目中筛选。已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在当年进行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并且有比较成熟的法规草稿文本和比较充分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 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修改或者废止项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论证情况,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拟订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篮球比分直播决定并报市委批准,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经批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篮球比分直播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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